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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家用电器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二十二条  家用电器广告

发布家用电器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国家强制性认证(3C认证)证书,如:家用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电热水器、抽油烟机等;

3、商用大型冰箱(500L以上)、太阳能热水器须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1、 宣传家用电器的具体耗电量,应提供《检验报告》,并在广告片中清晰标注测试条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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