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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家居建材用品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二十一条  家居建材用品广告   

发布家居用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如:家用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等;

3、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

4、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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