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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会展类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三十八条  会展类广告 

1、发布会展类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2)展览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a)以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名义主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等,须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如须再次举办,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

b)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主办的,以及境外机构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还须提供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函。

c)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主办的和多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主办的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地方其他单位主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须提供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文件。

d)以科研、技术交流、研讨为内容的展览会,须提供科学技术部批准文件。

e)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系统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文件。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还须提供举办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同意函。

f)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凡涉及台湾地区厂商或机构参展的,须提供商务部批准文件,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备案证明。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广告,须提供商务部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以上六类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凭主管部门批件予以审查及留存。

3)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各单位可自行举办,须提供上述有关主管单位备案证明。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文件收取补充说明:无法提供审查办法中规定的部门审批文件,则由举办地省级政府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展会的合法性。

2、广告审查中关于办展区域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主办单位可在境内办展。地方办展机构只能在所在省(市、区)内办展,不得跨省区办展。

3、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名称使用规定:

1)未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各类展览会均不得冠以“国际”字样。

2)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原则上不得冠以“中国”字样,但可以使用地方性展览名称,如“(地区名)XX展览会”;

3)符合下列条件的地方主办单位举办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核准后,可冠以“中国”字样:

a)连续举办两届以上;

b)上届展览会展出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

c)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达到20%以上;

d)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市、区)以外的三个以上省(市、区),且其比例达到20%以上。

4、境内举办非涉外会展广告注意事项:

1)使用范围:境内举办的全国性非涉外展览、展销、博览、洽谈、交易、展示会。

2)须提供举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3)在北京举办展览会,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函。

5、涉及到捐款及一些公益项目内容的,须提供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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