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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金融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三十四条  金融广告

1、发布金融类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发布银行广告须提供《金融许可证》;

3)发布保险广告须提供《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

4)发布证券类广告须提供《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5)发布第三方支付业务广告,须提供《支付业务许可证》;

6)发布储蓄、信贷广告,应提供上一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7)发布信托、租赁广告,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8)股票发行、上市广告,视情况提供下列证明:

a)中央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供其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地(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b)地方企业发布股票发行、上市广告,须提供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同意的证明和上市(上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准予上市的批准文件。

9)发布其他与股票有关的广告(如:新股认购权利证书、分红派息或配股说明书、年度业绩报告等)应当提供当地省级和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机关,及上市地证券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

10)发布投资基金证券广告,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批准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禁止在广告中推荐或夸大宣传个股。发布股票、基金广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注“股市有风险,投资者须慎重入市”等忠告语。企业或股票上市等庆祝内容的广告语,可不标注“投资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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