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赢诚传媒

诚在当下,赢于未来,实现企业与消费者共同价值

第二章 细则-酒类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二十条  酒类广告

1、发布酒类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生产许可证;

3)酒类销售/经营企业须提供酒类销售/流通许可证;

4)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5)发布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以及进口报关单;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酒类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2)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3)饮酒的动作、画面、镜头,以及不科学的明示和暗示;

4)使用未成年人的形象,含卡通形象;

5)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6)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如“壮阳、提高性生活质量、补肾、事业有成、企业家、成功人士、重振雄风”;

7)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增强体力、强身健体、延年益寿、解除疲劳”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8)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

9)品酒师在国外获的奖项,不允许在广告中宣传。

3CCTV-中文国际频道及涉外频道不得播出“酒类产品广告”(含啤酒、红酒、黄酒等)。 

Copyright © 赢诚传媒 All Right Reserved.    备案号:鲁ICP备14056789号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