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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清洁、消毒用品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二章 细则-清洁、消毒用品第二十六条  清洁、消毒用品广告

1、发布清洁、消毒用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卫生许可证;

3)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

4)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卫生消毒用品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

1)宣传有治疗作用或保健功效;

2)对功效进行不切实际的保证和承诺;

3)利用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3、须与卫生消毒用品广告同时发布的内容:

产品批准文号,如:赣卫消备字(xxxx)第xx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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