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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商业特许经营类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四十三条 商业特许经营广告

1 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许可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 特许经营广告主须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其注册资本须在100万以上(含100万),且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含1年)。

3 特许经营广告主应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4 发布特许经营类广告,应当提供下列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

2)商务部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

3)特许人拥有的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2家直营店的营业执照;从事餐饮类特许经营业务的,广告主还须提供2家直营店的餐饮许可证。(在20075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此款规定)

4)质量检验机构针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经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5)广告中涉及对商品或服务内容、形式、质量、价格、附赠、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并提供与其表述一致的实际合同协议;

6)广告中的荐证人须书面确认自己所阐述的观点与内容真实、有效,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加盟商作荐证人的,除了上述资料,还应提供《营业执照》;

7)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资料。

5、特许经营广告应当保证其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公众对广告内容(如特许经营范围、投资用途、附加条件等)有充分了解,不得夸大或隐匿关键内容,或提供虚假信息。对于有风险的投资项目,必须在广告中予以说明,不得利用广告欺骗或误导公众。

6 特许经营广告的画面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抄袭或借用他人拍摄素材及画面。

7 特许经营广告中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未经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生产或未经权威机构认可、推广的所谓“高科技”设备或产品,如:“秸秆气化炉”;

2)对投资项目承诺回报、利润、服务等内容,诸如使用:“投资少,见效快,回报高,收益大”、“1-2个月就能收回全部投资”、“ 一成付出,十成收获,省时,省力,更省心”、“零加盟费、投资好,利润高,零风险”、“免费培训,无须代理费,1-3折进货”等承诺性用语;

3)明示或暗示无须注册资本或经营许可,只须支付较少费用或购买设备即可随意经营;

4)明示或暗示“回收产品”或“抵押金退还”等有绝对化保证的;

5)广告画面中出现“财富热线”等相关内容的;

6)表述中涉及虚假、夸大或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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