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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邮电通信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三十一条  邮电通信广告

1、发布通讯产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国家信息和工业化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3) 手机广告须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2、手机广告中若出现具体待机时间,应提供实验证明并标注“在实验室模拟环境下检测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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