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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细则-个人用品

发布时间:2019-10-09     浏览次数:

第三十六条  个人用品广告 

发布个人用品广告须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如:眼镜;

3、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的产品,须提供卫生许可证;

4、对于在特种设备或强制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广告,须提供《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证书》,如:电剃须刀,儿童玩具;

5、若涉及珠宝,还应提供《珠宝鉴定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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